岑发[2006]53号
中共岑溪市委员会 岑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我市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的 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的实施方案
各镇党委、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我市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充分利用他们在资金、技术、信息等各方面的优势,服务家乡经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提速发展,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我市实际,特制定《关于鼓励我市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的优惠政策及奖励实施方案》如下: 一、回乡创业人员的界定 凡持有我市本地户口,在市外各地务工半年以上(由务工所在地企业、单位或居委会或务工所在地、户口所在地村级以上证明)、有相对固定的工作或实业,愿意回岑溪投资创业的外出务工人员均可列为回乡创业人员。 二、回乡创业项目选择的范围及规模要求 1、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我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的影响。 2、 回乡创业者,可以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也可以申办个体工商户。投资方式可以资金、技术、设备出资入股,同时,也可以采取提供原材料委托加工、代销产品、提供信息等方式与家乡合作创业。 3、回乡创业者可按国家规定租赁、兼并、承包或购买国有、集体企业;回乡领办、参股、承包乡镇企业的,享受乡镇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4、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必须达到5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必须达到5万元以上。 5、项目的申办必须由外出务工人员本人向岑溪市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出具相关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上马并列为回乡创业项目。 三、 回乡创业者除享受我市招商引资的所有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凡回乡创业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优先受理,并在场地、资金、物资及办理证照等方面提供方便、简化手续,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经营活动中的一些收费。 2、回乡创业者兴办的生产性企业用地原则上按规定执行最低控制标准地价. 3、回乡创业者兴办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本级所得部分给予10%的奖励。 4、回乡创业者兴办的企业属一般纳税人的,按规定缴交增值税,属地方财政所得部分三年内给予奖励,其中:年缴交增值税10~50万元的,按地方所得部分奖励10%;年缴交增值税50~200万元的,按地方所得部分奖励30%;年缴交增值税200万元的,按地方所得部分奖励50%。 5、进市区或城镇创办企业的,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升学时考试成绩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要求在市区小学读书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证明,统筹安排,就近入学,并免收择校费。 6、回乡创业者在我市创办企业后,可按规定优先安排经济适用房。 7、 对回乡创业者兴办的企业,市政府将其纳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落实金融机构利用信贷加以引导和扶持,对企业小额信贷需求,将简化手续,积极支持。 四、回乡创业奖励办法 1、自发文之日起,对回乡创业者兴办的项目,建成投产(试产)后,按其完成的实际投资额分不同档次,由市政府分别给予保证项目落实责任单位、项目业主、项目引线人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①投资额达50~200万元的,奖励保证项目落实责任单位、项目业主、项目引线人各1000元。 ②投资额达200~500万元的,奖励保证项目落实责任单位、项目业主、项目引线人各1500元。 ③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按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奖励实施方案》(岑发[2006]32号)规定的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2、对服务家乡经济建设,成绩突出的回乡创业者,市政府每年将评选岑溪市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十佳标兵,予以精神物质表彰奖励。 3、对抓好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 五、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工作的领导 市委、市政府成立岑溪市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抓好我市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工作,组长由市长刘廷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副书记罗建机、市委常委、副市长唐海泉、副市长苏颖担任,成员由市委办、市政府办、财政局、发改局、经贸局、招商局、劳保局、国土局、建设局、环保局、安监局、团委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保局,办公室主任由饶少良兼任,副主任由杨立宏、陈长江担任,办公室电话为:8228002。 六、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由岑溪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各镇和市直单位要做好对本方案的宣传发动工作。
中共岑溪市委员会 岑溪市人民政府 200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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